农业部办公厅文件 农办医[2005]38号
关于发布2005年第三期兽药质量 抽检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办),兽药监察所: 按照我部统一部署,各地组织完成了2005年第二季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共抽检兽药产品5571批,合格4139批,合格率为74.3%,较第一季度下降了1.6个百分点。其中生产环节抽检1079批,合格率92.8%;经营环节抽检4080批,合格率69.6%;使用环节抽检412批,合格率72.1%。抽检结果显示,不合格产品主要集中在经营环节;阿莫西林、安痛定、安乃近等解热镇痛类和咪唑类驱虫药含量不足问题突出,含量项不合格占不合格总数的40%以上,表明企业偷工减料、有意造假问题仍然严重。 为保证兽药质量,对违法企业及生产假劣兽药的行为实施严厉打击,现将2005年第三季度兽药质量抽检情况予以通报,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5年第二季度兽药质量抽检不合格产品见附件1。 二、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对年内通报中同品种产品连续2次不合格的,吊销该产品批准文号(见附件2),对未取得批准文号的产品按假兽药处理(见附件3)。自本通报发布之日起,列入附件2、附件3的同品种产品不得经营、使用。企业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通报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附件2所列产品批准文号的注销工作,完成附件3所列企业及产品的查处工作,对企业库存的假劣兽药进行清查、销毁,对其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并于11月30日前将文号注销和查处情况报我部。 三、各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不合格产品的跟踪抽检。自本通报发布之日起,组织年内抽样时应将监督抽检范围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见附件4)、附件2和附件3所列企业的产品,以及本次抽检中质量低劣、含量不足80%的同品种产品。 四、对直接从企业抽检的不合格产品,各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本辖区企业实行监督检查,并对其违法行为和假劣产品依法施处罚处理。 五、对重点监控企业和违法性质严重的企业,暂不安排兽药GMP检查验收,待企业将其全部假劣兽药收回并在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向我部提供销毁记录和凭证后,再安排GMP检查验收。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兽药GMP企业,经查证后吊销其兽药GMP证书,并依法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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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五年九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