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137号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保障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国家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我部组织制定了《乳用动物健康标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兽医局反馈。 特此公告 附件:乳用动物健康标准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乳用动物健康标准
为了提高乳用动物健康水平,保证生鲜乳质量,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乳用动物健康的标准和检查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所饲养的乳用动物。 2 定义 本标准所指乳用动物是指用于生产供人类食用或加工用生鲜乳的奶牛、奶山羊等动物。 3 奶牛健康标准 3.1 饲养场(养殖小区)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2 按国家规定开展重大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免疫档案齐全; 3.3 饲养场(养殖小区)引进奶牛必须严格执行检疫和隔离观察制度; 3.4 开展定期消毒、灭鼠杀虫; 3.5 按国家规定加施畜禽标识,养殖档案齐全; 3.6 未发生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炭疽、牛瘟、牛肺疫和牛海绵状脑病等动物疫病; 3.7 临床健康; 3.8 按照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对口蹄疫、牛瘟、牛肺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炭疽进行监测,监测结果符合规定要求; 3.9 经农业部批准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的,免疫抗体检测合格;不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的,血清学检测结果应为阴性;结核病经变态反应检测为阴性。 4 奶山羊健康标准 4.1 饲养场(养殖小区)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4.2 按国家规定开展重大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免疫档案齐全; 4.3 饲养场(养殖小区)引进奶山羊必须严格执行检疫和隔离观察制度; 4.4 开展定期消毒、灭鼠杀虫; 4.5 按国家规定加施畜禽标识,养殖档案齐全; 4.6 未发生口蹄疫、布鲁氏菌病、山羊痘和小反刍兽疫等动物疫病; 4.7 临床健康; 4.8 按照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对口蹄疫、山羊痘、小反刍兽疫进行监测,监测结果符合规定要求; 4.9 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的,免疫抗体检测合格;不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的,血清学检测结果应为阴性。 5 检测频率 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6 检测数量 6.1 奶牛、奶山羊布鲁氏菌病、结核病检测比例为100%; 6.2 按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对口蹄疫、牛瘟、牛肺疫、牛海绵状脑病、山羊痘、小反刍兽疫等进行监测。 7 检测方法 7.1 口蹄疫 按GB/T 18935—2003和《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执行; 7.2 布鲁氏菌病 按GB/T 18646-2002和《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执行; 7.3 结核病 按GB/T 18645-2002执行; 7.4 炭疽 按NY/T561-2002执行; 7.5 牛瘟 按NY-T 906—2004执行; 7.6 牛肺疫 按GB/T 18649—2002执行; 7.7 牛海绵状脑病 按GB/T 19180-2003执行; 7.8 山羊痘 按NY/T576-2002执行; 7.9 小反刍兽疫 按《小反刍兽疫防治技术规范》执行。 附件2: 小反刍兽疫防治技术规范 小反刍兽疫(Peste des Petits Ruminants,PPR,也称羊瘟)是由副黏病毒科麻疹病毒属小反刍兽疫病毒(PPRV)引起的,以发热、口炎、腹泻、肺炎为特征的急性接触性传染病,山羊和绵羊易感,山羊发病率和病死率均较高。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足彩预测网站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2007年7月,小反刍兽疫首次传入足彩预测网站。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小反刍兽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国家小反刍兽疫应急预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小反刍兽疫的诊断报告、疫情监测、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等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小反刍兽疫防治活动。 2 诊断 依据本病流行病学特点、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可作出疑似诊断,确诊需做病原学和血清学检测。 2.1 流行病学特点 2.1.1山羊和绵羊是本病唯一的自然宿主,山羊比绵羊更易感,且临床症状比绵羊更为严重。山羊不同品种的易感性有差异。 2.1.2牛多呈亚临床感染,并能产生抗体。猪表现为亚临床感染,无症状,不排毒。 2.1.3鹿、野山羊、长角大羚羊、东方盘羊、瞪羚羊、驼可感染发病。 该病主要通过直接或间接接触传播,感染途径以呼吸道为主。本病一年四季均可发生,但多雨季节和干燥寒冷季节多发。本病潜伏期一般为4-6天,也可达到10天,《国际动物卫生法典》规定潜伏期为21天。 2.2 临床症状 山羊临床症状比较典型,绵羊症状一般较轻微。 2.2.1 突然发热,第2-3天体温达40—42℃高峰。发热持续3天左右,病羊死亡多集中在发热后期。 2.2.2病初有水样鼻液,此后变成大量的粘脓性卡他样鼻液,阻塞鼻孔造成呼吸困难。鼻内膜发生坏死。眼流分泌物,遮住眼睑,出现眼结膜炎。 2.2.3发热症状出现后,病羊口腔内膜轻度充血,继而出现糜烂。初期多在下齿龈周围出现小面积坏死,严重病例迅速扩展到齿垫、硬腭、颊和颊乳头以及舌,坏死组织脱落形成不规则的浅糜烂斑。部分病羊口腔病变温和,并可在48小时内愈合,这类病羊可很快康复。 2.2.4多数病羊发生严重腹泻或下痢,造成迅速脱水和体重下降。怀孕母羊可发生流产。 2.2.5易感羊群发病率通常达60%以上,病死率可达50%以上。 2.2.6特急性病例发热后突然死亡,无其他症状,在剖检时可见支气管肺炎和回盲肠瓣充血。 2.3 病理变化 2.3.1 口腔和鼻腔粘膜糜烂坏死; 2.3.2 支气管肺炎,肺尖肺炎; 2.3.3 有时可见坏死性或出血性肠炎,盲肠、结肠近端和直肠出现特征性条状充血、出血,呈斑马状条纹; 2.3.4 有时可见淋巴结特别是肠系膜淋巴结水肿,脾脏肿大并可出现坏死病变。 2.3.5 组织学上可见肺部组织出现多核巨细胞以及细胞内嗜酸性包含体。 2.4 实验室检测 检测活动必须在生物安全3级以上实验室进行。 2.4.1 病原学检测 2.4.1.1 病料可采用病羊口鼻棉拭子、淋巴结或血沉棕黄层; 2.4.1.2 可采用细胞培养法分离病毒,也可直接对病料进行检测; 2.4.1.3 病毒检测可采用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RT-PCR)结合核酸序列测定,亦可采用抗体夹心ELISA。 2.4.2 血清学检测 2.4.2.1采用小反刍兽疫单抗竞争ELISA检测法。 2.4.2.2间接ELISA抗体检测法。 2.5 结果判定 2.5.1 疑似小反刍兽疫 山羊或绵羊出现急性发热、腹泻、口炎等症状,羊群发病率、病死率较高,传播迅速,且出现肺尖肺炎病理变化时,可判定为疑似小反刍兽疫。 2.5.2 确诊小反刍兽疫 符合结果判定2.5.1,且血清学或病原学检测阳性,可判定为确诊小反刍兽疫。 3 疫情报告 3.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以发热、口炎、腹泻为特征,发病率、病死率较高的山羊或绵羊疫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2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诊断,认定为疑似小反刍兽疫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3.3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足彩预测网站报告。 3.4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3.5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认小反刍兽疫疫情。 3.6 疫情确认后,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疫情日报告制度,直至解除封锁。 3.7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时间、地点,易感动物、发病动物、死亡动物和扑杀、销毁动物的种类和数量,病死动物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内容。 3.8已经确认的疫情,当地兽医行政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填写《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表》,并报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调查分析室。 4 疫情处置 4.1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4.1.1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家畜、畜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 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4.1.2疫情溯源。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所有引入疫点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来源及运输工具进行追溯性调查,分析疫情来源。必要时,对原产地羊群或接触羊群(风险羊群)进行隔离观察,对羊乳和乳制品进行消毒处理。 4.1.3疫情跟踪。对疫情发生前21天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分析疫情扩散风险。必要时,对风险羊群进行隔离观察,对羊乳和乳制品进行消毒处理。 4.2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封锁、防止扩散。 4.2.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4.2.1.1疫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死畜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畜以病死畜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牧畜以病死畜所在牧场及其活动场地为疫点;家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畜的车、船、飞机等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死畜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4.2.1.2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范围的区域划定为疫区。 4.2.1.3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生动物栖息地存在情况,以及疫情溯源及跟踪调查结果,适当调整范围。 4.2.2封锁 疫情发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的,由共同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发布封锁令。 4.2.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4.2.3.1扑杀疫点内的所有山羊和绵羊,并对所有病死羊、被扑杀羊及羊鲜乳、羊肉等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具体可参照《口蹄疫扑杀技术规范》和《口蹄疫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执行; 4.2.3.2对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污染饲料和垫料、污水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具体可参照《口蹄疫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执行; 4.2.3.3羊毛、羊皮按(附件1)规定方式进行处理,经检疫合格,封锁解除后方可运出; 4.2.3.4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见附件1); 4.2.3.5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见附件1); 4.2.3.6禁止羊、牛等反刍动物出入。 4.2.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4.2.4.1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4.2.4.2禁止羊、牛等反刍动物出入; 4.2.4.3关闭羊、牛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停止活羊、牛展销活动; 4.2.4.4羊毛、羊皮、羊乳等产品按(附件1)规定方式进行处理,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出; 4.2.4.5对易感动物进行疫情监测,对羊舍、用具及场地消毒; 4.2.4.6必要时,对羊进行免疫。 4.2.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4.2.5.1加强检疫监管,禁止活羊调入、调出,反刍动物产品调运必须进行严格检疫; 4.2.5.2加强对羊饲养场、屠宰场、交易市场的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4.2.5.3必要时,对羊群进行免疫,建立免疫隔离带。 4.2.6野生动物控制 加强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生易感动物分布状况调查和发病情况监测,并采取措施,避免野生羊、鹿等与人工饲养的羊群接触。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进行通报有关信息。 4.2.7解除封锁。 疫点内最后一只羊死亡或扑杀,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后至少21天,疫区、受威胁区经监测没有新发病例时,经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机构审验合格,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4.2.8处理记录 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4.2.9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4.2.9.1加强检疫监管,禁止从疫区调入活羊及其产品; 4.2.9.2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养殖户防控意识; 4.2.9.3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发生风险,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防止疫情发生。 5 预防措施 5.1 饲养管理 5.1.1 易感动物饲养、生产、经营等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加强种羊调运检疫管理。 5.1.2 羊群应避免与野羊群接触。 5.1.3 各饲养场、屠宰厂(场)、交易市场、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等要建立并实施严格的卫生消毒制度(见附件1)。 5.2 监测报告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小反刍兽疫监测工作。发现以发热、口炎、腹泻为特征,发病率、病死率较高的山羊和绵羊疫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5.3 免疫 必要时,经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免疫措施: 5.3.1 与有疫情国家相邻的边境县,定期对羊群进行强制免疫,建立免疫带; 5.3.2 发生过疫情的地区及受威胁地区,定期对风险羊群进行免疫接种。 5.4 检疫 5.4.1 产地检疫 羊在离开饲养地之前,养殖场(户)必须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检后必须及时派员到场(户)实施检疫。检疫合格后,出具合格证明;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出具消毒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4.2 屠宰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检疫人员对羊进行验证查物,合格后方可入厂(场)屠宰。检疫合格并加盖(封)检疫标志后方可出厂(场),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5.4.3 运输检疫 国内跨省调运山羊、绵羊时,应当先到调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经调出地按规定检疫合格,方可调运。 种羊调运时还需在到达后隔离饲养10天以上,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5 边境防控 与疫情国相邻的边境区域,应当加强对羊只的管理,防止疫情传入: 5.5.1禁止过境放牧、过境寄养,以及活羊及其产品的互市交易; 5.5.2必要时,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建立免疫隔离带; 5.5.3加强对边境地区的疫情监视和监测,及时分析疫情动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