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邀请参加认监委2019年国家级能力验证“猪瘟诊断检测技术”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2019年国家级检验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国认监〔2019〕6号)要求,受认监委的委托,我所承担了“CNCA-19-A01猪瘟诊断检测技术”能力验证项目的实施工作。根据认监委的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开展本次检验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的目的是了解猪瘟诊断检测技术整体水平,能力验证的结果是检验检测机构在相关领域检测能力的客观反映。
能力验证满意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2年内可免于相关项目的现场评审。鼓励其他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及其他方选择使用能力验证结果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二、参加对象
本次能力验证为A类强制参加项目,由国家认监委颁发检验检测资质认定(CMA)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和各相关国家产品质检中心,凡具有猪瘟诊断检测技术项目检测能力和资质的,必须参加本次能力验证。因故不能参加的,应事前向认监委做出书面说明,同时通报本单位。无故不参加本次能力验证的,认监委将视情况对其资质做出处理。同时,鼓励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自愿参加。
三、检测项目和方法
本次能力验证项目包括猪瘟病毒核酸检测和猪瘟病毒抗体ELISA检测2项参数。检验检测机构可根据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或实际情况需求选择参加全部或部分参数。猪瘟病毒核酸检测参数不限定检测方法,猪瘟病毒抗体ELISA检测参数要求采用ELISA方法。
四、报名及缴费
必须参加本次能力验证的实验室,不需交纳能力验证初测费用。自愿报名和参加补测的检验检测机构,需缴纳成本费,每个参数500元,缴费方式及相关事宜详情见附件2。
五、有关要求
请参加本次能力验证的实验室于2019年6月20日前将《认监委(CNCA)能力验证项目报名表》(附件3)以邮寄(以邮戳为准)、电子邮件和传真等方式发送至我单位。自愿报名和参加补测机构需同时将银行汇款回单传真至我单位。发票将与样品一同寄往贵单位。
汇款信息:
户名: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帐号:1100 6043 5018 0100 43864
开户行:交通银行北京农科院支行
如需开发票请在订单中备注开票单位名称、税号等信息,仅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汇款时须在备注中注明“猪瘟检测标准品(用于能力验证)”。
各单位在参加能力验证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单位或认监委联系。
六、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大兴生物医药基地庆丰路33号 国家兽医微生物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7号楼
邮政编码: 102600
联系人:王震
电 话:010-61255307
电子邮箱:ncsfrl_ivdc@163.com
传真:010-61255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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