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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兽药残留﹒耐药性专业知识百问 第四节 政府监管 关于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有哪些规定? 根据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第2号),国家对兽药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兽药的安全性和使用风险程度,将兽药分为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兽用处方药标识:兽用处方药目录由农业部制定并公布。兽用处方药目录以外的兽药为兽用非处方药。兽用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处方药”字样。 兽用处方药的开具和营销:兽药经营者对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应当分区或分柜摆放。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兽用处方药凭兽医处方笺方可买卖(以下三种情况除外:进出口兽用处方药的;向动物诊疗机构、科研单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兽药生产企业、经营者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向聘有依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注册的专职执业兽医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等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兽医处方笺由依法注册的执业兽医按照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具,处方笺应符合有关要求并保存二年以上。兽药经营者应当对兽医处方笺进行查验,单独建立兽用处方药的购销记录,并保存二年以上。 兽用处方药的监管:未经注册执业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兽药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提示语的;兽用处方药与兽用非处方药未分区或分柜摆放的;兽用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的;兽医处方笺和兽用处方药购销记录未按规定保存的。 2013年9月30日,农业部公告第1997号公布了《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其中包括了β-内酰胺类、头孢菌素类、氨基糖苷类、四环素类、大环内酯类、酰胺醇类、林可胺类、磺胺类药、喹诺酮类药等抗菌类药物;抗蠕虫、抗原虫、杀虫药等抗寄生虫类药物;中枢兴奋药、镇静药与抗惊厥药、麻醉性镇痛药、全身麻醉药与化学保定药等中枢神经系统类药物;拟胆碱药、抗胆碱药、拟肾上腺素药、局部麻醉药等外周神经系统类药物;金属络合剂、胆碱酯酶复活剂、高铁血红蛋白还原剂、氰化物解毒剂等解毒药;以及抗炎药、泌尿生殖系统药物、抗过敏药和局部用药物。2016年11月28日,农业部公告第2471号公布了《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二批)》。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