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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作司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08-12-04 16:23来源:未知 作者:中国动物保健品协会 点击:
 
日期:2008-12-03 08:11 作者:国际合作司 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
        
 

国际合作司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国际合作司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权益,提高国际合作司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农办发[2008]8号)要求,结合我司工作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国际合作司信息”(以下简称信息),是指国际合作司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国际合作司信息公开工作由司长负总责,分管副司长协助管理,综合处负责具体协调和监督,各处负责具体落实。

综合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则;负责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核;组织协调信息公开工作;组织维护和更新公开的信息;监督考核各处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信息公开的其他职责。

各处具体负责本处的信息公开工作,主要职责是:根据《农业部信息公开规定》要求确定信息是否公开,及时提供拟公开发布的各类信息;按照《关于在农业部发文、办公厅发文的电子公文流程中增加信息公开的操作使用说明》要求,严格执行发文电子流程操作;对申请公开且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提供及时、准确、权威答复,对不能公开的信息申请及时提供答复理由。

    三、信息公开的范围

    (一)国际合作司不涉及敏感信息的工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二)农业国际合作工作发展战略、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情况(涉密例外);

    (三)国际合作司职责范围内行政审批的设定、调整和取消,及其办事指南、申报指南和审批结果;

    (四)农业国际合作工作财政性专项资金和其他有关项目的组织申报、立项、实施、监督检查及招标采购情况;

    (五)可公开的部领导外事会谈会见活动;

    (六)部领导在外事活动中或针对农业国际合作工作的重要讲话;

    (七)农业系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四、信息公开的程序

    (一)信息公开责任处室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核和保密审查。拟稿人在办理电子文档时,需填写内容概要(限100字以内),内容概要需在公文运转过程中同时送审。电子文档发文首页“公开类型”及“密级”为必选项,涉及保密问题不能判断是否可以公开时,按程序报批。

    (二)拟公开的信息内容经拟稿人、经办处长审核、司领导审定后,内网传至综合处信息发布专机,由拟稿人到综合处从专用机上将信息刻录成光盘,再将光盘中存储的数据拷贝到另一台外网专用机上,完成信息的对外发布,发布后请登记。同时请各处将领导签批同意公开的文件首页复印件及使用的刻录光盘用完后交综合处统一保管,光盘请勿带离综合处。

    (三)属于应当公开的信息,应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农业部信息公开发布系统予以公开。

    (四)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农业部提出信息公开的申请,各相关处室都有义务进行答复。综合处将按各处职能将依申请公开信息处理单打印送经办处办理。待答复意见经主管司领导审核后,将电子文件及领导签发件送综合处,由综合处统一答复申请人及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五)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的事项,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书面报请办公厅同意后,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对拟公开的无文号信息,经司领导同意后,由经办人在外网信息公开栏目中予以发布。

     五、其他

     各处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向综合处报送上年信息公开工作总结。具体包括: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综合处于每年2月底前对全司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报办公厅。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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