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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时间:2015-05-21 08:41来源:农业部兽医局网站 作者:admin 点击:
2015年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5年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围绕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和薄弱环节,组织开展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添加“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销售及屠宰病死猪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猪肉产品质量安全。
(二)目标任务
各地要围绕生猪屠宰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对屠宰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具体做到“八个一”:
1.深挖一批生猪屠宰违法线索。通过监督检查、明察暗访、接访举报与基层排查等方式,对辖区内生猪屠宰活动实施全面、细致排查,寻找、发现、掌握一批生猪屠宰违法线索。
2.组织一次企业主体责任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广泛宣传活动,采取明白纸、告知书、约谈、签订责任书等方式,强化对辖区内生猪屠宰企业的屠宰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职业道德诚信教育,督促引导落实屠宰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3.开展一次多部门联合执法。联合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对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集中区域等私屠滥宰易发区域和多发地区开展一次联合执法检查。
4.排查一批违禁物质。按照屠宰环节“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监督抽检技术要求,对生猪屠宰环节“瘦肉精”进行抽检。全国抽检达到30万批次以上。
5.取缔一批私屠滥宰窝点。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取缔一批生猪私屠滥宰窝点。对查获的违法线索依法立案查处或者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
6.曝光一批违法企业。将违法生猪屠宰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列入辖区内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同时及时报我部。
7.通报一批典型案例。适时向社会和媒体公布查办的生猪屠宰违法犯罪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树立兽医部门依法执法、严格执法形象。
8.构建一批长效机制。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行动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健全完善生猪屠宰监管规章制度,探索构建生猪屠宰监管长效机制。
二、工作任务
(一)整治重点
1.重点区域: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集中区域等私屠滥宰易发区域和多发地区。
2.重点对象:屠宰场,私屠滥宰“黑窝点”,收购病死猪的“黑窝点”。
3.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私屠滥宰行为,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行为,屠宰环节违法添加使用“瘦肉精”的行为,违法销售及屠宰病死猪的行为。
(二)主要措施
1.强化主体责任落实。督促屠宰企业落实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自检等制度,落实好各项质量安全控制措施。监督屠宰企业及时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强化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经费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屠宰台账制度,如实记录屠宰生猪来源、数量、屠宰日期、检疫检验证号、销售去向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切实做到屠宰全过程痕迹化管理。
2.加大监督抽检力度。对生猪屠宰环节注水或注入“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质进行全面抽检、排查。严格检查屠宰企业“瘦肉精”检测记录凭证,对每年“瘦肉精”抽检任务中阳性率高的地区或屠宰场点,要进行重点监控、提高抽检比例。快速筛查出的阳性样品要及时予以确证,对确证含有“瘦肉精”的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3.严厉打击屠宰违法行为。要会同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集中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加大对生猪屠宰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围绕“国庆”“元旦”“春节”“两会”等食品安全敏感期,针对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集中区域等私屠滥宰易发区域和多发地区,开展拉网式普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销售和屠宰病死猪、添加“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4.加强屠宰行业管理。切实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许可管理,继续开展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加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立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定点屠宰设置条件和要求,严肃查处定点屠宰企业出租、转让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等违法行为。
三、工作步骤
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从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具体包括以下六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5月)。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要重点突出、措施有力、要求明确,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组织召开动员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5年6月)。开展生猪屠宰环节质量安全宣传月活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普及肉品消费知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为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集中排查阶段(2015年7月)。集中力量对生猪屠宰场所进行全面排查摸底,重点加强对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专业村(户)的排查。要把集中排查工作与畜禽屠宰行业统计、政策调研等工作紧密结合,通过本次排查准确掌握生猪屠宰行业全面情况,系统梳理分析本地区生猪屠宰行业的问题及风险隐患。
(四)整治查处阶段(2015年8月-2016年3月)。在前期排查的基础上,集中整治生猪屠宰行业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要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集中查处生猪屠宰环节各类违法行为,端掉一批私屠滥宰黑窝点,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
(五)督促检查阶段(2015年9月)。组织开展全国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省际交叉互查活动,督查地市和县市屠宰监管职责调整进展情况,检查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部署和开展情况。
(六)总结提升阶段(2016年4日)。召开2016年全国畜禽屠宰监管工作座谈会,全面总结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主要成效、经验做法和存在的不足,公布一批违法屠宰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部门要把生猪屠宰专项整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经费投入,加强工作力量,切实落实责任。要加大对各市、县的督导检查力度,对重点地区、重点问题实施现场指导、跟踪督办,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我部将把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作为2015年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延伸绩效考核管理重要内容,对各地工作进行考核。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部门要加强系统内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要加强与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保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跨部门执法合力。要进一步完善案件移送机制,涉嫌犯罪的要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规定,及时将案件线索或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并配合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对于畜禽屠宰监管职能尚未划转到位的市、县,兽医部门要加强与商务部门的衔接,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确保整治任务落实到位。
(三)加强制度建设,健全长效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部门在集中开展专项整治的同时,要强化屠宰行业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设,结合本地区和本系统实际,加强调查研究,总结屠宰行业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好的经验和做法,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机制,切实提高生猪屠宰行业监管效能。要强化生猪屠宰企业肉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快屠宰场点升级改造,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许可管理。要推进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和收集制度建设,完善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和长效机制。要健全完善生猪屠宰企业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生猪屠宰行业健康发展。
(四)加强舆情关注,强化信息报送。要建立健全生猪屠宰舆情监测和应急处置机制,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快速反应、积极应对。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健全完善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举报和举报核查制度,积极拓宽案源线索。要建立固定的专项整治信息报送机制,案件信息实行月报制度,每月的10日前报送上月的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附件1),移送司法机关的大案要案要报送详细案情。常规信息实行季报制度,分别于2015年9月、12月和2016年3月的10日前报送上三个月整治情况统计表(附件2)和前一阶段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部门在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中的意见与建议,请及时报我部兽医局。
联 系 人:农业部兽医局 李汉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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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屠宰技术中心) 张杰
联系电话:010-59193344 59194463
传   真:010-59194767
电子邮箱:tuzaichu@163.com
附件:1. 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查办案件统计表
    2. 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整治情况统计表


附件1
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查办案件统计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填报时间:

行政执法案件数量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数量 捣毁私屠滥宰窝点
(个)
案件信息公开
(件)
立案件数 办结件数 金 额
(万元)
件 数 金 额
(万元)
             

说明:1. 此表按月报送,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的案件统计数据。
    2. 每月的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请随此表同时报送详细案情。

附件2
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整治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填报时间:

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宣传培训情况 整治工作成效
全省开展执法次数 出动执法车辆次数
(车次)
出动执法人员数量
(人次)
媒体
宣传
(次)
发放宣传材料
(份)
指导
培训
(场次)
指导
培训
(人次)
清理关闭
不合格屠宰场点数量
(个)
屠宰环节“瘦肉精”
抽检量
(万份)
“瘦肉精”阳性样品检出数量(份) 查处违法案件数量(件) 移送公安机关违法案件数量
(个)
违法行为处罚金额
(万元)
                         

说明:此表按季度报送,2015年9、12月和2016年3月的10日前报送上三个月的统计数据。


农医发〔2015〕11 号.pdf

http://www.syj.moa.gov.cn/dongtai/201505/t20150519_4601828.htm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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